黄梅法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被挂靠公司能否向实际车主追偿?

2024-12-19 09:30
来源: 蔡山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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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司机因没有营运资格,便将自己的货运车辆挂靠在具有运输经营资质的公司名下跑运输,这类现象在生活中仍较为普遍。挂靠经营的车辆因发生事故引发纠纷,责任应当由谁承担?被挂靠公司在赔偿受害人后,能否向实际车主追偿?

近日,黄梅法院蔡山法庭审结一起因货车挂靠经营引发的追偿权纠纷,通过依法作出合理判决,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

2016年,王某与公司签订车辆服务合同书,约定将王某本人所有的小型货车挂靠在公司名下经营,如车辆遭遇事故,公司负责协助保险公司处理理赔事宜;因王某违法违规或投保额度不足引发纠纷公司不为王某负任何法律、经济上的连带责任

2019年10月,王某驾驶货车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柳某受伤事故发生时王某驾驶的货车未投保险。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该案经法院判决,由王某赔偿柳某各项损失共计60万元,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王某、公司与柳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公司赔偿柳某25万元王某赔偿柳某20万元,柳某自愿放弃余款。后公司依和解协议向柳某支付25万元赔偿款,并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代偿款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是实际承担责任份额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份额。某公司基于前案生效判决与王某对60万元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后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受害人柳某只主张45万元赔偿款,其实际向柳某支付了25万元赔偿款虽该公司通过车辆服务合同书约定不为王某负任何法律、经济上的连带责任,意图通过合同约定规避自身的法律责任,但其作为被挂靠单位,对名下挂靠车辆负有审慎管理的法律义务,不能通过合同约定当然免除。

王某作为交通事故实际侵权人,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承担全部责任,其应当承担赔偿受害者柳某损失的主要责任涉案车辆在公司挂靠经营期间,未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致使交通事故受害柳某缺少第三者保险的救济,公司作为名义车主在管理上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的次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规定,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认定对于45万元赔偿款,王某承担的责任份额为70%,公司承担责任份额为30%,某公司实际支付了25万元赔偿款,对于超出其自身责任份额的11.5万元有权向王某追偿。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公司支付11.5万元。

法官说法现实中,货运车辆因车型大、视线盲区多等特点,在道路上行驶的危险程度和安全隐患远高于普通民用车辆。为了规避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相关规定,个体司机只能货运车辆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运营,且必须通过被挂靠方才能购买特定保险。因此被挂靠方对挂靠车辆具有较高的监管责任,法律也施加了被挂靠公司相应的管理义务。法院判决挂靠方与被挂靠方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责任份额,不仅能够增强当事人赔偿能力充分保护第三人利益,也能督促被挂靠方积极行使管理监督责任,改善只挂名不管理的情况,降低货运车辆交通事故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