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收入高,离婚后孩子就该变更由谁来抚养?法院判了

2025-02-27 16:43
来源: 独山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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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本就对孩子造成了创伤,抚养权的争抢或推诿,也会让孩子面临二次伤害。近日,黄梅法院独山法庭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父母的抚养意愿及抚养条件,妥善处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2010年2月,武某与柯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后双方协议离婚,在离婚后同居期间生育一子。两人正式分开后,女儿跟随武某生活,柯某则带着儿子生活。后武某又再组建家庭并生育一女。现武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柯某作为母亲未尽到抚养义务,照顾儿子不周,导致儿子脸部摔伤,要求法院变更抚养关系,将儿子判给自己抚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与武某、柯某沟通,耐心疏导劝解,尝试以调解方式处理此纠纷,但双方均各持己见,调解无果。

庭审中,武某称去年儿子摔伤了,说明柯某没有照顾好孩子,而自己名下有多处房产,收入也比柯某高,能给孩子提供更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孩子应该由自己来抚养。柯某辩称自己对孩子的照顾并无欠缺之处,孩子在成长过程中磕磕碰碰实属正常,自己和父母倾尽精力和心血抚养孩子长大,自己不可能放弃孩子的抚养权。

结合双方争议焦点,独山法庭经审理后认为,武某与柯某离婚后同居期间所生男孩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武某诉请变更抚养关系,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柯某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或者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情形。虽武某所称收入高于柯某,但孩子的成长不仅仅需要物质经济条件,父母的亲自陪伴与照顾更有助于孩子幸福成长。武某已重新组建家庭并再生育一女儿,柯某现仍处于单身状态且已经剖腹生育两次,再次生育孩子存在困难,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婚恋生育、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法庭认为,在现阶段保证孩子有稳定的生活和成长环境,将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遂判决驳回武某的诉讼请求,由柯某继续抚养儿子。

判决后,法官及时跟进判后释法说理,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异而消除,父母在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在变更抚养关系案件中,人民法院将结合被抚养人当前的生活、学习等情况,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作出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判决,让孩子在健康、稳定、有爱的环境中成长。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