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财产、拒不申报?黄梅法院:以拒执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25-10-28 15:08
来源: 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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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是司法实践中的痛点,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更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近日,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以有期徒刑十个月的有力判决彰显了法律威严,同时警示任何妄图通过转移财产、逃避申报等手段规避执行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5年,刘某与叶某合伙对外借款,后因债务人未还款,刘某通过诉讼于2019年收回1176.3万元还款。然而,面对叶某的分配要求,刘某不仅拒绝分配,还实施了一系列逃避执行行为。2019年2月至6月,为防止账户资金被冻结划转,刘某分多次将685万元转至儿子小刘账户、50万元转至妻子李某账户。2021年,刘某名下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其又以“房产已赠与儿子”为由,让小刘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120.3494万元拆迁款,后续还以小刘名义购房并偿还贷款。

刘某与叶某间的合伙纠纷,法院一审判决刘某需向叶某支付 431万余元合伙盈余,二审于2022年10月31日维持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刘某始终拒不履行。2022年11月,法院立案执行后,向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刘某仍拒不申报财产。2024年至2025年期间,法院先后两次对刘某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但刘某始终毫无悔改之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主观上具有抗拒执行的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隐藏、转移财产、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等多种拒不执行行为,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考虑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同时考量其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的酌定从轻情节,以及此前因同一事实被司法拘留30日应折抵的刑期,法院依法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生效法律文书并非“一纸空文”,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任何试图通过转移财产、隐匿行踪、拒不申报等手段逃避执行的行为,轻则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司法拘留等,情节严重的,会因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请广大群众增强法律意识,尊重裁判、自觉履行,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法治环境。人民法院将持续加大对拒执犯罪的打击力度,坚决维护司法权威与当事人合法权益,让“老赖”无处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