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和释明引导作用,在2025年世界地球日和世界法律日到来之际,黄梅法院选取一批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希望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进一步发挥司法保护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提升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用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这一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案例一: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
基本案情:2024年10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柯某在湖北省黄梅县龙感湖大墩水域水面利用塑料船和丝网捕捞水产品。当晚23时许,柯某被巡逻至此的黄梅县渔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渔政执法人员先行登记保存柯某使用的丝网5条、塑料船1条。经现场清点,柯某捕捞的水产品共计7.2公斤。经黄梅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鉴定,柯某是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其使用的捕捞渔具属于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使用的渔具。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柯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等情节,依法可从宽及从轻处理。法院遂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柯某拘役一个月,对被告人柯某使用的五条三重刺网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典型意义: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7.2公斤渔获、丝网5条,看似简单平常的行为,但如果触犯了法律,一样会受到法律的惩罚。长江大保护是中国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战略,旨在实现长江流域的生态修复与可持续性发展。本案的审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维护国家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中的司法力量。该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践行“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理念,实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对于引导社会公众珍惜和善待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具有示范作用。
案例二:污染环境罪案
基本案情:2022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卢某在未取得任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先后多次运送废料到陈某无证经营的炭化加工厂进行炭化加工处理,卢某将加工好的炭化粉末进行售卖获利,陈某按每吨600-900元的价格向卢某收取炭化加工费。期间,卢某通过微信和银行卡向陈某转账支付加工费用共计1230002元。后该炭化加工厂被相关部门查封,卢某于2022年4月份运送的最后一批堆积在炭化厂厂房内的废料被公安机关查获,该批废料还未进行加工处理,经称重总重量为60.63吨。
另查明,2022年3月,因该炭化加工厂的输油管道被车辆碾压破裂,导致废油泄漏,造成土壤污染。经鉴定,卢某运至陈某工厂内未加工的废料具有浸出毒性,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性T(毒性)。经测量,污染地块计算投影面积为471.7平方米。
被告人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缴纳了80000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并预缴纳了罚金50000元。卢某积极配合对被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治理,经评估,污染地块土壤修复达到了修复目标值,修复后的地块已可进行安全利用。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卢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的程度及悔罪表现,法院遂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查扣在案的危险废物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典型意义: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随着经济不断发展,部分地区生产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数量惊人,但有限的处置能力、高昂的处理费用让不法分子嗅到了“商机”,逐渐形成了跨域违法处置固废垃圾的“黑色”利益链条。本案被告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将固废垃圾跨域送往价低但无证的炭化加工厂进行炭化加工处理,虽节省了自身成本,但严重污染了当地的土壤、空气、水源等外环境,对当地居民们的身体健康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本案的依法判决,有力斩断了跨域违法处置固废垃圾的“黑色”利益链条,彰显了黄梅法院以司法手段修复受损生态、切实保障辖区居民健康、守护良好生态环境的坚定决心,为美丽黄梅建设迈向法治化、长效化贡献了积极的司法力量。
案例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
基本案情:某新材料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成立,吴某代被告人郑某持有公司股份,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实际一直由被告人郑某控制、管理。被告人周某于2019年进入公司工作,任该公司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
2023年11月至今,某新材料公司在未经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经郑某授权,由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周某负责具体转运、堆放,将该公司名下的数十万吨砂石料原材料分别堆放在之前租赁的位于黄梅县刘佐乡某村的两处地块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发现后,责令该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前完成整改,但该公司未积极完成落实整改,非法占地行为一直持续存在。
2024年5月21日,经黄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广东国地规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湖北省黄梅县刘佐乡沙场用地耕地破坏程度进行技术鉴定,鉴定结果为:该地块占用耕地共计31.92亩,全部为永久基本农田,为耕地压占破坏情形,属于三级破坏。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新材料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堆放建设用砂石料,改变被占用土地的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郑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周某作为公司经理,依法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考虑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均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综合考虑案情,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单位某新材料公司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采取一系列硬措施,坚守耕地保护红线。本案的审理体现了以刑罚方式对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彰显了国家对严守耕地红线的坚定意志。
筑牢司法屏障,守护绿水青山。近年来,黄梅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践行“两山”理念,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坚持能动司法,筑牢“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生态环境更美好”的生态司法屏障,为县域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司法力量,为绿水青山筑起司法“防护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