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执转破改革,创新企业债务清理模式,强化利益平衡保护,推动破产府院联动机制优质化运行,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 (国发〔2021〕24 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2022〕52 号)《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执破融合”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破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重要精神,全面落实省十二次党代会关于“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不断强化执行难源头治理,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和救治机制,助力全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打通执行与破产的程序壁垒;优化职能设置与资源配置,规范办案程序衔接,推进破产原因识别、重整和解启动关口前移,努力维持企业生产经营稳定,增加企业救治机会,推动破产法律制度刚性落实;建立健全由政府主导风险控制与事务办理,法院主导司法程序,人大监督履职,统筹行政资源与司法资源,协同推进解决执破融合问题的“一站式”府院联动长效机制,加快构建企业债务清理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执破融合”工作应坚持依法有序、协调配合、高效便捷的工作原则,防止推诿扯皮、影响司法效率、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目标任务
(一)成立全市首个“执破融合中心”,申请试点执转破审查权限下移到县级法院。在执行中导入破产程序,组建由执行和破产业务骨干力量构成的“执破融合”办案团队,打通破产审判部门与执行部门在机构设置、职能分工上的壁垒和障碍,集中办理执行转破产的所有破产案件及衍生诉讼,推动办案理念、程序衔接上的融合,同时推动省高院和市中院将执转破审查权力下放到黄梅法院,进行执破垂直整合。
(二)促进执行程序的债权个别受偿功能与破产程序的概括清偿功能一体融合。通过“以破促执”“以执助破”畅通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渠道,充分利用预重整制度及时识别具有拯救价值和可能性的危困企业。分类施策,依法导入重整、和解程序,畅通无财产可供执行企业办理破产程序,依法适用简化破产程序,提高破产办理效率,实现僵尸企业、终本案件快速“出清”。
(三)推动衔接有序、运转顺畅的执破融合工作府院联动长效机制落地落实。统筹解决执破融合工作中的风险防范、涉税事项、金融协调、企业注销等问题,实现涉企债务集中清理、公平受偿、有效救治,涉企矛盾纠纷终局性解决、源头性治理。
四、改革内容
(一)办案团队融合。组建全市首个“执破融合中心”,设于执行局内部,抽调办理破产、执行等部门业务精干人员组成“执破融合”办案团队,全面负责集中办理“执破融合”案件的甄别、审查、立案、审理工作。推动办案理念、程序衔接上的融合,在破产办理中可以指挥执行力量,调度执行资源。
(二)移、立、审流程一体化。本院执行局其他执行团队经初步筛选符合破产的企业法人案件,只需移执转破申请,即可启动执转破审查,破申审查程序。案件的详尽甄别、筛选、移送、立案、审理工作,开展疑难问题的调查研究和沟通协调,由“执破融合”团队一体负责。通过前移破产原因识别时点、提升案件甄别主动性、简化移送手续及流程等方式,实现“应移尽移、应立尽立”。
(三)信息化办案平台融合。通过通达海智慧执行和智慧破产系统以及全国破产重整网数据接口的定向开发,打通信息壁垒,推动执破融合机制无纸化运行,提高执破融合办案效率。
(四)办案手段融合。在破产案件办理中融入执行手段,借助执行查控系统精准查找企业财产,共享“总对总”“点对点”财产调查结果,实现与管理人实时互通对接。执行程序中的财产查封、扣押、评估、鉴定、审计、处置等成果可直接移入破产程序,避免程序空转和资源重复消耗,促进破产效率提升。
(五)“府院联动”融合。鉴于破产与执行在债务清偿、纠纷解决方面具有同质性,将破产程序中的“府院联动”协调事宜和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动机制融合,实现执行与破产“府院联动”事务同平台化,对经营异常企业提前识别、分类预警,对有存续价值的企业及时挽救并予以信用修复。
五、工作流程
结合省市县对“执破融合”机制的工作部署和安排,立足黄梅执行转破产案件审理实际,执破融合机制创新项目具体思路如下:
(一)初步识别。执行法官在执行涉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如果符合《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执破融合”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六、八、十条规定的案件,应当及时将该案件移送执破融合团队进行执转破审查。
在执行立案时,发现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且系终本或执行和解恢复执行案件,符合上述情况,应当将该案分配给执破融合团队进行执转破审查。
(二)精准调查
1.“执破融合”办案团队应当及时进行关联案件查询,明确涉案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数量,初步清理被执行人企业资产负债情况。
2.“执破融合”办案团队应当全面调查涉案企业基本情况、财产状况。
3.对被执行企业是否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破产原因进行识别,并对被执行企业是否具有重整价值进行识别。
4.对被执行企业为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或者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案件存在群体性矛盾等重大风险隐患的应当审慎审查移送。
(三)征询释明
1.“执破融合”办案团队发现被执行企业符合破产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征询意见,向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发出了《执破融合审查申请权利告知书》,告知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以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移送破产审查的相关权利。同时法院向案件的被申请人发出《执破融合破产预警告知书》,告知经审查被申请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形式上具备破产的条件,债权人可直接申请对你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将执行案件转为破产清算,请尽快履行法律义务,并配合法院相关法律程序的推进。
2.“执破融合”办案团队经甄别认为相关案件符合“执破融合”条件的,应当根据被执行企业具体情况,向当事人释明并引导当事人准确选择适用预重整、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等程序。
符合《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执破融合”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一)项、第(四)项情形的,原则上按照破产清算程序推进。
符合《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执破融合”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原则上按照预重整、重整、和解程序推进,并应当在财产变价程序开始前启动。
(四)执破融合决定
1.被执行企业符合破产条件,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企业或其他债权人同意执行程序移送破产程序审查的,“执破融合”办案团队应当作出执破融合决定书,决定书应当经分管院领导审批。
2.执破融合决定作出之日,被执行企业所涉执行案件中止执行。“执破融合”办案团队或受移送法院在作出不予受理破产申请、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后,申请人对该裁定上诉的,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上诉处理裁定之前,应当中止执行。
(五)破产审查
1.“执破融合”办案团队以执破融合决定书、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申请破产的书面意见或笔录,将案件编立“破申”案号后,应当在法定审限内尽快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办案团队裁定受理破产的,应当将案件立案,编立“破”字号案件进行审理。
2.经审查,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破产申请的,“执破融合”办案团队应当在裁定生效后及时完成信息推送,协同原执行团队就相关执行案件及时恢复执行。
3.对于暂不适宜进入破产程序的被执行企业,尝试在执行强制管理程序中引入破产管理人制度,深度探索破产管理人在执行程序中的应用,设立破产管理人实训基地,规范管理人的执业行为,提高管理人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4.适用简易破产程序的案件在破产审查阶段同步开展指定管理人的准备工作。探索根据债权人、债务人或投资人等相关方的推荐指定管理人、竞争性磋商或谈判指定管理人等快速便捷方式。
(六)执破协同
1.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后,原执行人员应当在7日内将已扣划到账的银行存款、实际扣押的动产、有价证券、尚未分配给债权人的拍卖款等被执行人财产移交管理人接管。
2.破产程序中,“执破融合”办案团队可以利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查控。
3.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评估、鉴定和审计报告,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仍未超出有效期的,除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外,其效力可以延续至破产程序中,不再重新委托评估、鉴定或审计。
4.在破产程序中,利用执行力量,依法实施罚款、拘留、清偿等强制措施,以协助管理人顺利接管破产财产。
5.建立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信息共享机制,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债务人财产状况、破产案件审理状况等信息的实时互通。
6.在破产审判中充分利用执行的各项机制,防范、打击假借破产逃废债。破产审判中如发现拒执犯罪、妨害清算犯罪线索,移送有关线索,净化执行与破产审判环境。
7.破产程序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执破融合”办案团队应当将情况及时反馈给类案执行法官。执行法官应当及时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企业的执行:
(1)裁定宣告破产的;
(2)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的;
(3)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的。
8.建立由执行局长为召集人的“执破融合”跨部门法官会议机制,“执破融合中心”负责审查法院内部“执破融合”案件和对外地法院移送执破融合案件,统筹执行与破产程序的衔接适用,指导破产案件程序推进及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办理。
六、府院联动
(一)府院联动机制融合。鉴于破产与执行在债务清偿、纠纷解决方面具有同质性,将破产程序中的“府院联动”协调事宜和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动机制融合,实现执行与破产“府院联动”事务融合。我县为切实解决执行难和进一步加强破产审判中县委政府及各部门协调配合,先后于2021年11月26日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出台《执行联动机制实施细则》,2022年7月25日县政府和县法院联合出台《关于建立企业清算破产府院联动工作机制,提高破产清算审判质效的意见》,2023年6月23日出台《关于建立企业破产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等,并将上述机制和方案等文件进行融合,统一纳入“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平台,更新《县人民政府与县人民法院联动工作机制实施办法》,形成领导小组成员融合,成员单位融合,任务和职责融合的“三融合”机制。
(二)建立“一案一专班”制度。经预评估后纳入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案件,在10个工作日内由县法院与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成立工作专班,在破产案件处置工作中,不定期召开专班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破产处置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适时通报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专项推进落实。
(三)“三个规定”报告制度。在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工作中,严格遵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政府相关部门和人员应重点做好企业破产处置的协调和配合工作,不得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不得干预司法。府院联动工作机制成员和执破融合团队所有人员应严格按照“三个规定”报告制度及时报告相关事项。
(四)建立常态化联席会议制度。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由召集人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负责听取企业破产处置情况报告、研究破产处置中的共性问题、起草相关规范性意见等。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执破融合旨在促进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融合联通,衔接执行程序的效率功能与破产程序的统筹功能,“以破促执、以执助破”,实现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制度优势的交互叠加。各有关单位应充分认识到通过法治化手段,更高质量、更高效率地引导和帮助陷入困境的企业妥善化解危机,努力对有运营价值的企业“能救尽救”“能救早救”,推动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支持重生的价值导向和配套机制,为企业和企业家发展构建更优营商环境,并淘汰落后产能、优化资源配置,为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提供精准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发挥“执破融合”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作用,对推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执破融合机制”专项改革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法院院长担任专班负责人,由府院联动相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每月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改革试点创建开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形成纵向贯通、横向联动的推进合力。
(三)加强沟通协作。依照联动工作机制实施办法,府院联动相关成员单位应明确责任、任务和完成时限。强化“执破融合”协调机制,积极履职尽责,密切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破产案件处置工作,完善工作体系,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地见效。高度重视、精心部署、通力合作,着力解决好跨层级、跨部门协同改革问题,确保改革一体化推进。
(四)注重落实创新。依照联动工作机制实施办法,府院联动相关单位围绕执破融合处置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相应的解决措施,并抓好落实。要创新工作方法,注重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的原则性和灵活性,有效处理破产处置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
(五)严格督促落实。明确任务,压实责任,研究制定各领域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指定专人负责协调推进执破融合制度改革工作。加强对执破融合改革工作的督查考核,对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价督促,并将结果纳入政府日常履职绩效管理。
黄梅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