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旗为证!黄梅法院高效审结追偿纠纷,守护20万元担保权益

2025-12-02 09:46
来源: 小池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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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面来自安徽省宿松县的锦旗被送到黄梅法院小池法庭,锦旗上“抽丝剥茧查真相,去伪存真扶正义”十四个金色大字,不仅承载着当事人对法官公正司法的由衷认可,更生动诠释了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初心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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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曾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宿松县某银行借款20万元,宋某夫妇为该笔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聂某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作为保证人的宋某向银行代偿了20万元贷款。然而,当宋某向聂某追偿该笔代偿款项时,却遭到拒绝。聂某辩称,该笔借款实际由宋某夫妇使用,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庭审中,聂某未能提供任何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聂某作为借款合同明确载明的借款人,与银行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其作为债务人负有法定还款义务。即便存在实际用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形,若无证据证明贷款人明知实际用款人并同意由其承担还款责任,仍应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合同义务。这一原则既是保障金融借贷关系稳定性的基石,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支撑。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明确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宋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聂某逾期还款后履行了代偿义务,依法取得了对聂某的追偿权,此种追偿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不受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私下约定的影响。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基本原则,聂某主张借款由宋某夫妇实际使用,该抗辩需提供委托借款协议、资金转账凭证、各方沟通记录等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的材料予以佐证。而本案中聂某未能提供此类有效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抗辩意见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宋某的追偿请求,以司法裁判守护了保证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送出的锦旗是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肯定,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黄梅法院将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公正司法,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一个个公正的裁判案例,引导广大民众增强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法治秩序。

法官提醒:本案的审理与判决,为广大民众在民事活动中敲响了法律警钟,也传递了清晰的法治导向。

一、尊重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任何民事主体签订合同后,均应恪守契约精神,不得随意以私下约定对抗合同约定的义务,未经法定程序或各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合同责任主体。借款合同的签订需格外审慎,自然人作为借款人签字时,应明确知晓借款合同的法律后果,即便存在“借名借款”情形,也应与实际用款人签订书面协议,并妥善保留相关证据,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二、证据意识是维权关键。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认定事实的核心依据。当事人在参与民事活动时,应注重保存合同、转账记录、沟通记录等各类凭证,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权益无法实现。正如本案中,聂某因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借名借款”事实,最终承担了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保证人需明晰责任边界。为他人提供担保前,应充分评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明确保证责任的范围和形式;代偿后要及时收集代偿凭证,依法行使追偿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金融借款关系的认定应以合同约定和有效证据为依据,借款人不能仅凭口头抗辩逃避还款义务,保证人的合法追偿权受法律充分保护。希望广大民众在民事活动中增强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法治秩序。